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非商业用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定义,但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推断其含义。
通常,“非商业用途”是指不涉及商业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它们可以为“非商业用途”提供一定的参考:
1.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计算机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
(二)为评价、分析、比较软件的功能、性能或者使用效果,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
(三)为展示、宣传、教学等目的,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
(四)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软件上附加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声明;
(五)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软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推断出以下关于“非商业用途”的要点:
1. 不以盈利为目的;
2. 不涉及商业目的;
3. 不侵犯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仅为参考,具体情况下是否属于“非商业用途”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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