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补报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上报,事后按照规定补报的行为。事故补报的要求如下:
1. 补报时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补报。
2. 补报内容:事故补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受伤人员);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 补报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报送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收到事故补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事故发生单位。
4.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规定补报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事故补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事故补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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