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毁损、灭失,无法返还;
(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归第三人所有。
关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损失赔偿一般是指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收益等。
以下是一些关于无效合同间接损失赔偿的参考意见:
1. 间接损失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即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依据。
2. 间接损失赔偿应当考虑合同双方过错程度,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间接损失赔偿应当合理确定赔偿范围,不得超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赔偿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同类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确定。
5. 当事人主张间接损失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
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操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处理无效合同间接损失赔偿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标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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