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再增加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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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职工生育一孩的,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女职工生育时,如果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生育时剖宫产的;
女职工生育时合并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糖尿病等严重并发症的;
女职工生育时合并其他严重并发症的。
增加的产假60天与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是累计计算的,即女职工在上述情况下,产假总天数最多可达158天。
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对产假天数有进一步的调整,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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