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森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因征用、占用林地而发生的林地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二、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和林地等级确定。
(二)林地补偿费标准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林地补偿费的征收
(一)征用、占用林地前,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地补偿费。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征收林地补偿费。
四、林地补偿费的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林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二)林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用于补偿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征用、占用林地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 用于恢复、改善被征用、占用的林地;
3. 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五、林地补偿费的管理
(一)林地补偿费的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林地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征收林地补偿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林地补偿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林地补偿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山东省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为准。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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