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
2. 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采购和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期刊、报纸、影视、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
3. 公共文化活动:组织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如文化展览、讲座、演出、节庆活动等,以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4. 公共文化人才培养:用于培养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包括文化管理人才、文化技术人才、文化宣传人才等。
5.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创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6. 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存储和传播,提高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7.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用于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降低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门槛。
8.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运营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
9. 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用于宣传推广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活动和服务内容,提高公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10. 其他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支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的其他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支出。
在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