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遵循了国家审计体制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国家审计署:作为最高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
2. 地方审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
3. 中央部门审计机关:中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 派出机构: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对特定区域或部门的审计工作。
5. 审计委员会:在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
这些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的设置和运作,旨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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