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的管理,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二)集中统一,方便利用;
(三)规范有序,便于检索;
(四)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第二章 档案分类与编号
第四条 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一)审计工作报告类;
(二)审计调查报告类;
(三)审计决定类;
(四)审计建议类;
(五)审计信息类;
(六)其他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如下:
年份+审计类别代码+顺序号。
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
(二)按照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三)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信息;
(四)对重要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
第八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存放于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的场所;
(二)按照档案类别和编号顺序存放;
(三)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修复破损档案;
(四)对重要档案实行专库保管。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法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二)利用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档案利用者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抽取档案材料。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鉴定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档案销毁的依据。
第十三条 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销毁档案前,应当编制销毁清单,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销毁档案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三)销毁档案应当有专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档案实施细则
一、档案收集与整理
1. 审计工作报告类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收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等;
(2)整理时,按照报告类型、形成时间、审计项目等进行分类;
(3)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报告名称、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信息。
2. 审计信息类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1)收集审计信息、审计建议、审计通报等;
(2)整理时,按照信息类型、形成时间、涉及领域等进行分类;
(3)编制档案目录,包括信息名称、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信息。
二、档案保管与利用
1. 档案保管:
(1)档案存放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库房;
(2)档案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防虫、防尘、防磁、防火、防盗;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状况,发现破损及时修复。
2. 档案利用:
(1)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需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2)档案利用者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抽取档案材料。
三、档案鉴定与销毁
1. 档案鉴定:
(1)审计机关负责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2)鉴定结论作为档案销毁的依据。
2. 档案销毁:
(1)销毁档案前,编制销毁清单,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2)销毁档案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
(3)销毁档案有专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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