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如下:
1. 煤矿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配备比例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年产6万吨以下的煤矿,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2)年产6万吨(含)至30万吨的煤矿,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产30万吨(含)至90万吨的煤矿,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4)年产90万吨(含)以上的煤矿,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2. 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
(1)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4)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4. 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和考察机会,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6.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调整或解聘。
以上是煤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基本要求,具体配备情况还需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类型、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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