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行为,加强社会团体负责人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办法。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任职资格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 没有违法记录;
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社会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担任社会团体理事,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任职程序
1.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2.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
3.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后,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四、任职期限
1.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限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 社会团体理事任职期限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免职和辞职
1. 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
(1)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免职;
(2)本人提出辞职,并经社会团体理事会同意;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
(4)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5)其他应当免职的情形。
2. 社会团体负责人辞职,应当向社会团体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
六、监督与问责
1.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团体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2. 社会团体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办法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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