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g)
以下是对《劳动法》第 38 条的理解:
《劳动法》第 38 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工资发放不及时、不足额,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益,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否则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注意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