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污水处理环保标准通常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以下是一些基本的环保标准,供您参考:
1. 国家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级排放标准:适用于排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特别保护水域。
二级排放标准:适用于排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Ⅲ、Ⅳ、Ⅴ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二类海域。
2. 具体指标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 一级排放标准 ≤ 60mg/L,二级排放标准 ≤ 100mg/L。
生化需氧量(BOD5): 一级排放标准 ≤ 20mg/L,二级排放标准 ≤ 30mg/L。
悬浮物(SS): 一级排放标准 ≤ 70mg/L,二级排放标准 ≤ 100mg/L。
氨氮(NH3-N): 一级排放标准 ≤ 15mg/L,二级排放标准 ≤ 25mg/L。
总磷(TP): 一级排放标准 ≤ 0.5mg/L,二级排放标准 ≤ 1.0mg/L。
3. 地方标准:
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环保要求,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标准以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为准。食堂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处理效果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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