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ICC)发布的《统一惯例与准则》(UCP 600),信用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这是最常见的信用证类型。一旦开立,除非信用证本身被修改或撤销,否则银行将保证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
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保留随时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权利,但通常不建议使用,因为它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较弱。
3.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基础上,另一家银行(保兑行)承诺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这样,即使开证行破产,保兑行也会履行付款义务。
4.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付款。
5. 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在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日期或期限内付款。
6.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这种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信用证金额,直到达到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上限。
7.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
当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需要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给其下游供应商时,可以使用背对背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条款通常与原信用证相同,但受益人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8. 对背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与背对背信用证类似,但允许受益人将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和条款转让给第三方。
9.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预支部分或全部信用证金额。
10.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
在信用证中包含特殊条款,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预支部分信用证金额。
这些信用证类型各有其适用场景,受益人应根据具体交易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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