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是指在建筑物或工程结构中,被其他材料或结构所覆盖,不易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对隐蔽工程的检验、覆盖以及重新打开,我国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以及相关行业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
1. 检验规定:
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 覆盖规定:
隐蔽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覆盖,不得随意改动。
覆盖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施工质量。
3. 重新打开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打开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经其同意。
重新打开隐蔽工程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重新打开后,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4.2.1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4.2.2条规定: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4.2.3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覆盖,不得随意改动。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可能对隐蔽工程的检验、覆盖以及重新打开有更具体的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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