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条例》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
以下是《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保密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安部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国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级保密委员会负责本机关保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岗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制度与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包括:
(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二)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三)涉密场所管理制度;
(四)涉密网络管理制度;
(五)涉密事项审批制度;
(六)保密检查制度;
(七)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八)其他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二)对涉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安全;
(三)对涉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保密要求;
(四)对涉密网络进行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五)对涉密事项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保密要求;
(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安民警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三)非法持有、运输、寄递、复制、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四)擅自发布、传播国家秘密;
(五)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最新发布的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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