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工伤待遇是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对在扬州市范围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保障。以下是扬州市工伤待遇的几个主要方面:
1. 工伤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其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工伤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伤残需要护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护理费。
4. 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6. 争议处理: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具体的工伤待遇标准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如需了解最新的工伤待遇政策,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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