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被普遍认可的八大证据种类:
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2. 物证: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性质、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所记录或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感知或知道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 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 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所制作的记录。
8. 现场笔录: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有关场所进行观察、记录,所制作的记录。
这些证据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适用范围,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以确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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