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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条文的修订和更新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已废止”和“已作废”这两个词汇。那么,它们究竟有何区别?以下是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具体解释。
一、法律条文已废止的含义
法律条文已废止,指的是某一法律条款或法规已经被新的法律所替代,原条款或法规自新法律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已废止的法律条文不再具有约束力,不再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2007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法》取代了1999年的版本,1999年的《合同法》即被视为已废止。
二、法律条文已作废的含义
法律条文已作废,通常是指某一法律条款或法规因违反上位法、与国家政策相悖、或因其他原因被明令宣布无效。已作废的法律条文自宣布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存在过渡期,在此期间,原法律条文仍具有一定的效力。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曾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2016年1月1日起,该条例被宣布作废,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三、已废止与已作废的区别
已废止和已作废这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效力的终止时间。已废止的法律条文自新法律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而已作废的法律条文可能在宣布作废后仍具有一定的过渡期。
已废止的法律条文可能被新的法律所替代,而已作废的法律条文则可能因违反上位法或与国家政策相悖等原因被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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