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山东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PPP项目的财政管理。
第四条 PPP项目财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可控。合理划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和运营中的风险责任,确保政府债务风险可控。
(二)规范运作。严格遵循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项目决策、实施、运营和退出等环节。
(三)信息公开。建立健全PPP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提高项目透明度。
(四)激励相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库,对PPP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PPP项目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融资方案合理,社会资本投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五)项目实施主体明确,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 项目入库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纳入PPP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PPP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申请。
(二)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上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批复。
第九条 以下PPP项目审批权限:
(一)投资规模在100亿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投资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投资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PPP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与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
(二)项目实施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三)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规定。
(四)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政府。
第五章 项目运营
第十二条 PPP项目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公共利益。确保项目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满足公众需求。
(二)合理定价。根据项目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风险共担。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在项目运营中的风险责任。
(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项目运营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二)按照合同约定,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运营中的风险责任。
(四)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运营情况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项目退出
第十四条 PPP项目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二)平稳过渡。确保项目退出过程中,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三)合理补偿。按照合同约定,对社会资本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退出申请。
(二)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退出进行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批复。
(四)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项目退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PPP项目监管制度。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内容:
(一)项目入库、审批、实施、运营和退出等环节的合规性。
(二)项目投资、融资、运营等环节的合规性。
(三)项目实施单位、社会资本等主体的合规性。
(四)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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