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务接待标准如下:
一、接待对象
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级各类公务接待对象。
2.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级各类公务接待对象家属。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等境外公务接待对象。
二、接待费用
1. 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公杂费等。
2. 接待费用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住宿费: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级别和住宿条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伙食费: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级别和用餐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交通费: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级别和交通方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4)通讯费:根据接待对象的职务、级别和通讯需求,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5)公杂费:包括接待对象的礼品、纪念品、资料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报销。
三、接待程序
1. 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向接待对象发送接待通知,明确接待时间、地点、内容等。
2.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需求,合理安排接待活动。
3.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4.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违规处理
1. 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是关于财政部门公务接待标准的基本规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请务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廉洁。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