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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写法建议:
**一、明确探视的时间和频率**
例如:“男方/女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每周可探视[X]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具体时长],具体探视时间为[具体日期和时间段]。”
节假日探视安排也需明确,如:“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视时间和方式另行协商。”
**二、明确探视的方式**
可以写:“探视方式为男方/女方到子女居住地进行探视,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进行探视。”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患有传染病等,应暂时限制探视,可表述为:“若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应在病情治愈或情况改善前暂停探视。”
**四、约定变更探视权的条件**
比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探视时间、方式或频率,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强调尊重子女意愿**
可加上:“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应充分尊重子女对于探视的意愿,双方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对探视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在书写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条款时,应尽可能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保障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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