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设定程序、实施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下是中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设定的一般原则:
行政许可的种类
1. 普通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
2. 特许: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在特定条件下,授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特许经营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等。
3. 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或者能力的认定。如注册会计师、医师资格认定等。
4. 核准: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其进行的活动。如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
5. 登记: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记录,确认其合法性。如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等。
行政许可的设定
1. 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 行政法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3. 法律、法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 程序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5. 限制条件: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以上是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的种类和设定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行政许可种类和设定可能会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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