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
(二)权责一致、程序规范;
(三)部门协同、社会共治;
(四)高效便民、持续改进。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巡查、检查、监督;
(三)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参与城市管理应急处置;
(五)其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
(一)巡查、检查、监督;
(二)制止违法行为;
(三)收集、整理、上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职责。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二)告知当事人;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决定;
(五)送达法律文书;
(六)其他法定程序。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
(二)表明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接受以下监督:
(一)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
(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
(三)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阻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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