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警察内务管理,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司法警察,是指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刑罚,参与打击犯罪的警察。
第三条 司法警察内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依法保障司法警察合法权益;
(二)政治建警,政治引领,加强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
(三)以人为本,关爱民警,关心民警身心健康;
(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
(五)严格管理,严格训练,提高司法警察战斗力。
第四条 司法警察内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密组织,严格制度,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稳定;
(二)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强化训练,提升技能,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
(四)严格监督,严肃查处,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司法部设立司法警察局,负责全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全国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
(五)负责司法警察装备、物资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司法警察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部;
(三)警务督察处;
(四)教育培训处;
(五)装备处;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司法警察局各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文件收发、传阅、归档等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司法警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
(三)警务督察处:负责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教育培训处:负责司法警察教育培训、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
(五)装备处:负责司法警察装备、物资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其他工作机构:负责承担司法警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司法警察职责
第九条 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和执行公务场所的秩序;
(二)协助审判、执行、侦查、起诉、起诉等工作;
(三)执行刑罚,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四)执行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
(五)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财产保全措施;
(六)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二)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四章 内务管理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内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密组织,严格制度,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稳定;
(二)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强化训练,提升技能,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
(四)严格监督,严肃查处,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内务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管理;
(二)思想政治教育;
(三)警务督察;
(四)教育培训;
(五)装备管理;
(六)财务管理;
(七)生活福利;
(八)其他内务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建立健全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内务管理,确保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章 警务督察
第十四条 司法警察局设立警务督察处,负责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司法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处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察制度,加强警务督察工作。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
(二)法律知识教育;
(三)业务技能培训;
(四)职业道德教育;
(五)体能训练;
(六)其他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建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警,提高法律素质;
(三)坚持实战实用,提高业务技能;
(四)坚持科学施教,提高培训效果。
第七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建立健全装备管理制度,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装备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备的采购、验收、分配、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二)装备的经费保障;
(三)装备的更新换代;
(四)装备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加强对司法警察装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的良好状态。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司法警察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财务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的预算、分配、使用和监督;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三)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加强对司法警察财务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法、合规。
第九章 生活福利
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建立健全生活福利制度,关心、爱护司法警察。
第二十七条 司法警察生活福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保障;
(二)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三)休假、探亲、疗养等福利待遇;
(四)其他生活福利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司法警察局应当加强对司法警察生活福利的保障和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令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一般情况编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官方的《司法部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全文,建议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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