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义务教育教师指的是从事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下属于义务教育教师的范围:
1. 小学教师: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美术、音乐、品德与社会等学科的教师。
2. 初中教师:同样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美术、音乐、思想品德等学科的教师。
3. 特殊教育教师:专门从事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5. 辅导员: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校会设立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6.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
7. 学校行政人员:如教务主任、德育主任等,虽然他们不直接从事教学,但也是义务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教师都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他们的工作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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