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在考核周期内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廉洁自律等情况的日常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
(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三)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四)分类考核,区别对待。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所在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能: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水平、创新能力、学习培训等情况;
(三)勤: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等情况;
(四)绩: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的工作实绩、贡献度等情况;
(五)廉:公务员廉洁自律、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工作作风和效率;
(四)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考核:通过查阅工作记录、工作日志、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资料,了解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
(二)工作实绩考核:通过查阅项目资料、工作成果、考核评价等,了解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的工作实绩等情况;
(三)民主测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务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领导评价:由领导对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应当注重以下环节:
(一)制定考核计划;
(二)组织实施考核;
(三)汇总考核结果;
(四)反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计划。机关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平时考核计划,明确考核内容、方式、时间等。
(二)组织实施考核。按照考核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三)汇总考核结果。将日常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民主测评、领导评价等结果进行汇总。
(四)反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务员,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惩戒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以下方面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
(三)公务员工资调整;
(四)公务员奖励惩戒;
(五)公务员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并视情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一般情况下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编制的,具体实施时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或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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