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词的手写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证人基本信息: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证言日期:证言的具体日期,通常为证人作证当天。
3. 证言内容:这是证人证词的核心部分,包括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亲眼目睹的事件、亲身经历的情况等。
4. 签名或盖章:证人需要在证言的最后部分签名或盖章,以确认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 证人陈述部分:证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详细描述。这部分内容通常需要证人亲自书写。
6. 证人陈述的确认:证人需要对证言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证人认为证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等。
证人证词的手写部分并不是必须的,在某些情况下,证人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提供证言。但手写证词在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此通常被优先采用。
另外,证人证词的手写部分应由证人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写,应当由证人本人确认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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