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协调机构通常是指为了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或者协调某一特定领域的行政事务而设立的临时性或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在中国,这类机构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
.png)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
议事协调机构通常由多个部门或单位组成,其职能主要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工作的开展,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们通常在完成特定任务或达到既定目标后解散,或者转为常设机构。
因此,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