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个人借款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个人借款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二、借款原则
1. 借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2. 借款应当明确借款用途,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3. 借款应当实行审批制度,确保借款行为的合规性。
4. 借款应当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借款资金安全收回。
三、借款条件
1. 借款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借款申请材料。
3. 借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借款程序
1. 借款人向单位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行政单位个人借款申请表》。
2. 单位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资格、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
3. 单位领导审批借款申请,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4. 借款人按照审批结果,与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5. 借款人将借款合同报送单位财务部门备案。
五、借款金额及期限
1. 借款金额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2. 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还款及利息
1.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借款。
2. 借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3.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单位有权采取催收措施。
七、贷后管理
1.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了解借款人还款情况。
2. 单位应当定期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对信用不良的借款人,单位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3.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款档案,妥善保管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八、违规处理
1. 借款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逾期还款或恶意拖欠的,单位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单位财务部门、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附则
1. 本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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