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是天津市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市容;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的整洁;
(三)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设施的管理;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设置和管理;
(五)城市景观和夜景照明;
(六)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事项。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规划和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二)公共厕所的设置和管理;
(三)城市水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的清洁;
(四)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事项。
第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投、乱倒。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在便于市民使用的地方,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城市水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洁,保持整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的;
(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等设施的;
(三)擅自设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天津市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部分摘录,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的完整文本为准。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