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防止滥用职权,保证案件公正处理。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三机关原则,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能够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防止滥用职权,保证案件公正处理。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三机关原则,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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