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有哪些
划分特定物与种类物在债的法律效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风险责任承担、所有权转移时间点确定、债务履行等问题上,正确区分二者至关重要。 合同性质往往与特定物和种类物相关:例如,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是种类物,借用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特定物,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也可能是特定物。
种类物指的是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替代,且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进行计算的物。而特定物则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无法相互替代,可以与其他物明确区分的物。这类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特定化的种类物,即使它们在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与一般种类物相似,但因具有特殊意义而具有不可代替性。
特定物和种类物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除了独一无二的特定物外,其他物均可以既是特定物,又是种类物。划分这两种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效力。如在风险责任的承担上,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上,债的履行问题上,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就十分重要。
另一种误解是苏联民法学说认为,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由特定物或种类物决定。例如,财产租赁和借贷合同通常涉及特定物,而金钱借贷合同则涉及种类物。这种说法混淆了特定物与代替物、种类物与不代替物的概念。实际上,合同的性质并不取决于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种类物,而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借用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与租赁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借用权与租赁使用权的区别如下:是否有偿不同。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合同性质不同。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借用权应该属于债权。租赁使用权体现在合同法中,合同这种类型在合同法中有规定,租赁是有偿的,借用可能是无偿的。
法律分析:租赁权是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法定原则,其中物权种类法定,哪些属于都明文规定了,租赁权不属于法定的内容,因此不属于物权,是债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