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有以下规定:
1. 规划变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对规划进行审查、批准和公布。规划变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变更进行审查,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规划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3)规划变更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
(4)规划变更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变更后的规划。
2. 设计方案变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1)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变更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方案变更进行审查,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设计方案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4)设计方案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无论是规划变更还是设计方案变更,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城乡规划的实施质量和效果。同时,变更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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