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工程监理合同通常不被归类为承揽合同,而是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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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房屋工程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提供的是对房屋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等服务,而不是直接完成具体的施工工作,因此它更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责任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有所不同,承揽人负责的是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而监理单位负责的是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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