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准则中,某些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后,通常不得转回。这些减值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坏账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坏账准备一旦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如果有关债务没有新的证据表明其不能收回,一般不得转回。
2. 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因存货减值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相关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存货价值回升,一般不得转回。
3.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除非资产价值回升有可靠证据,否则不得转回。
4. 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如没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减值损失已得到部分或全部弥补,不得转回。
虽然上述减值准备一般不得转回,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资产价值确实回升,且有客观证据支持,相关监管机构或企业会计准则可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转回部分减值准备。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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