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学校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管理人员在执行管理职责时,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不得采取侮辱人格尊严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学校管宿教官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学生们光脚跑步。如果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管理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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