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有如下规定:
1. 规划变更:
依法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规划指标。
变更程序: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后的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
变更内容: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应当对变更前后的规划进行比较分析。
2. 设计方案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方案,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内容应当与原审批的设计方案保持一致,不得降低原审批的设计标准。
设计变更责任: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3. 特殊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城乡规划需要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公共利益需要: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城乡规划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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