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和落实学校与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交通学院,简称“山交”。
第三条 学校为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笃行、创新。
第七条 学校校徽:由盾形图案、学校名称、校训和建校时间组成。
第八条 学校校歌:《山东交通学院校歌》。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定位
第九条 学校主要功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学校定位: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文、法、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交通为特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体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三章 学校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学位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十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会、团委、学生会等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部、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建立弹性学制,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选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相结合,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八章 教师与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助学金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章 校园文化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时代精神。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校园环境。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党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交通学院党委。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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