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之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工之家(以下简称“义工之家”)的管理,提高义工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义工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工之家的设立、运作、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义工之家应遵循自愿、公益、服务、团结、互助的原则,为义工提供培训、交流、服务、权益保障等支持。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四条 义工之家由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发起设立。
第五条 设立义工之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5名以上义工。
第六条 义工之家设立后,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义工之家设立理事会,负责义工之家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按照义工之家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义工之家的发展规划;
(二)决定义工之家的重大事项;
(三)监督义工之家经费的使用;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义工管理
第十一条 义工之家应建立义工招募、培训、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义工招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
第十三条 义工培训应包括义工服务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
第十四条 义工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义工晋升、奖励和退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义工之家应建立健全义工激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义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义工有退出义工之家的权利,退出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义工之家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义工之家自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义工之家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
第十九条 义工之家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侵占。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对义工之家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义工之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义工之家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工之家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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