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领导带班入井的次数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带班下井,每月下井不得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为带班下井。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带班下井,每月下井不得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为带班下井。
3.《煤矿安全规程》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带班下井,每月下井不得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为带班下井。
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带班下井,每月下井不得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为带班下井。
上述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变化,具体规定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同时,不同地区和煤矿企业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带班入井次数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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