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体育项目管理条例》可能是一个地方性或行业性的管理规定,由于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危体育项目的管理,保障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高危体育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危体育项目,是指在体育活动中,由于运动强度大、风险高,可能导致参与者身体伤害的体育项目。
第三条 高危体育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备案
第四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五条 举办高危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场地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三)项目组织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四)项目参与者具备相应的体能和技能;
(五)项目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当在项目举办前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七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安全检查制度;
(二)安全培训制度;
(三)应急预案制度;
(四)事故报告制度。
第八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当对参与者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参与者了解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九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 参与者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高危体育项目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体能和技能,并遵守项目规则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者应当如实填写个人健康状况,如有疾病或不适,应当及时告知项目组织者。
第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置或进行危险动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举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批准擅自举办高危体育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举办,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高危体育项目举办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与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具体的《高危体育项目管理条例》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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