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命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学校名称应简洁、明了、易记,体现学校特色和办学理念。
3. 学校名称应包含学校类型、地理位置、办学主体等信息,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学校类型:如小学、中学、完全中学等。
(2)地理位置:如市、区、街道、社区等。
(3)办学主体:如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特色名称:如实验、外国语、艺术、体育等。
4. 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以下内容:
(1)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2)可能引起误解、歧义或者具有不良影响的字词。
(3)已存在学校名称中的字词,除非得到原学校同意。
(4)与宗教、迷信、封建迷信等有关的字词。
(5)未经批准使用的地名、国名、国际组织名称等。
5. 学校名称的变更,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 学校名称的命名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7. 学校名称的命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使用规范汉字。
8. 学校名称的命名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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