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责:
(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权威;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公正、高效。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权限:
(一)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三)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三、任职与培训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门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培训,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加强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知识;
(二)行政执法程序和技巧;
(三)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等基本能力;
(四)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等。
四、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能力;
(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
(五)工作实绩;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奖惩,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依法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五、辞职与辞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自愿辞职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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