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这些收入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出租收入:企业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版权等)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2. 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益。
3. 销售材料收入:企业销售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所取得的收入。
4. 代购代销收入:企业受托代购代销商品或提供代购代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 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6.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
广告收入
残疾人按摩收入
残疾人职业培训收入
咨询服务收入
代理服务收入
税务代理收入
会计代理收入
其他代理收入
税收筹划服务收入
财务顾问收入
法律服务收入
其他法律咨询收入
专利许可收入
知识产权转让收入
其他知识产权收入
7.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财政拨款、政府补贴等。
企业所得税法对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同时,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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