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机关民警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公安机关民警队伍管理,规范民警行为,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职民警。
第三条 民警记分管理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记分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记分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记分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 记分制度
第五条 民警记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六条 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分:
(一)违反工作纪律,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情节较轻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警告记分的行为。
第七条 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分:
(一)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情节较重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记过记分的行为。
第八条 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记分:
(一)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记大过记分的行为。
第九条 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记分:
(一)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记分的行为。
第十条 民警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应当予以辞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的,应当予以开除。
第三章 记分程序
第十一条 民警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后,认为民警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对民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记分的,应当书面通知民警本人。
第十四条 对民警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记分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五条 民警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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