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以下是《商检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商检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职责:
(一)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
(四)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鉴定;
(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许可;
(六)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
(七)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督;
(八)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其他检验、鉴定、认证、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检验
第五条 进口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商检机构报检,并提交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所需的资料。
第七条 商检机构应当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鉴定。
第九条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
第三章 出口商品检验
第十条 出口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商检机构报检,并提交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所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应当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十三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鉴定。
第十四条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商检机构对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第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是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鉴定、认证、许可、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检验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商检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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