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学理分类和法律分类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对证据进行分类的,以下是对这两类分类的简要介绍:
证据的学理分类
1.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经过复制、转述或间接来源的证据。
2.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3.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无罪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4. 积极证据与消极证据
积极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
消极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证据的法律分类
1.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 物证
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存在状态或性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
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鉴定意见
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8.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形成的笔录。
以上分类有助于对证据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管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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