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档案管理,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和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集中统一原则;
(三)保密安全原则;
(四)服务利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三)负责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四)负责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和安全;
(五)负责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
(六)负责人事档案的移交和销毁;
(七)负责档案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工作经历、奖惩、考核、培训等记录;
(四)其他与人事管理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按照档案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三)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四)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的专用档案柜;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的借阅、复制、查阅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人事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查阅档案应经本人同意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目的、时间、内容等;
(三)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
第五章 移交与销毁
第十条 人事档案的移交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在离职前办理移交手续;
(二)档案移交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时间等;
(三)档案移交后,原单位应将档案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二)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销毁;
(三)档案销毁应填写档案销毁清单,明确销毁档案的内容、数量、时间等;
(四)档案销毁后,应将销毁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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