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得其情,哀矜勿喜”这句话出自《尚书·康诰》,是古代法律和道德教育中的一种表述。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在审案过程中得知了犯人的真实情况,应当感到同情和怜悯,但绝不能因此感到高兴或喜悦。
这句话强调了司法公正和道德感的重要性,即在处理案件时,即使知道了犯人的不幸遭遇,也不能因为同情而放松了对法律的执行,即不能因为同情犯人而降低对其行为的惩罚。它提醒执法者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应被情感所左右,同时也要体现出对犯人遭遇的同情之心。
“若得其情,哀矜勿喜”这句话出自《尚书·康诰》,是古代法律和道德教育中的一种表述。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在审案过程中得知了犯人的真实情况,应当感到同情和怜悯,但绝不能因此感到高兴或喜悦。
这句话强调了司法公正和道德感的重要性,即在处理案件时,即使知道了犯人的不幸遭遇,也不能因为同情而放松了对法律的执行,即不能因为同情犯人而降低对其行为的惩罚。它提醒执法者要保持客观公正,不应被情感所左右,同时也要体现出对犯人遭遇的同情之心。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