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规定,以下类型的建筑必须设置独立避雷针:
1. 易燃易爆物质的制造、加工、储存场所及其建筑物:如石油、化工、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
2. 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指挥中心、通信枢纽、电力系统重要设施等。
3. 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超过100米的建筑物属于超高层建筑,对防雷要求较高。
4. 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如大型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
5. 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物:如大型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塔等。
6. 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纪念性建筑物、历史性建筑物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避雷针,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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